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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开新局 深入学习期货和衍生品法

发布日期:2022-10-12     浏览数:439    分享到:

                                                                

奋进开新局 深入学习期货和衍生品法

一、发展历程

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诞生经历了漫长的历程。

1991年6月10日,我国第一家期货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期货交易所宣告成立;

1991年9月28日,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标准合约——特级铝期货合约推出;

1992年9月,我国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

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013年9月,期货法正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4年5月,期货法草案第一稿已经形成;

2018年4月,期货法被列入预备审议项目;

2021年4月,期货法正式进入一读,明确这部法律将正式颁布;

2021年10月22日,人大常委会将《期货法》(一审稿)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进行了审议;

2022年4月18日,《期货和衍生品法》(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2年4月20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通过,于8月1日起实施。

二、《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重要意义

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让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有了根本大法。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1.突出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

《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确立为立法宗旨,突出期货和衍生品为国民经济、实体经济服务的功能定位,明确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资源配置的三大功能,同时扩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增强期货公司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更好服务实体企业,预留了法律空间。

2.构建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统一完整的监管体系

《期货和衍生品法》在重点规范期货市场的同时,兼顾衍生品市场发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统筹场内场外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将其纳入同一部法律。明确界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结构性关系,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适应金融业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趋势,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协调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3.回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需求

《期货和衍生品法》充分考虑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特殊性,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所依赖的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中央对手方清算、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在法条中予以明确,并与民法典、公司法、破产法有关规定协调衔接,保护基础合同关系和交易者权益,为市场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4.填补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空白

《期货和衍生品法》体现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需求和关切,填补了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该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针对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设立专门章节,从“引进来”和“走出去”两方面,规定了境内外交易场所、经营机构、交易参与者跨境交易的行为规范和相关监管措施,构建了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的制度体系基础。

5.完善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

《期货和衍生品法》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确立为立法宗旨,明确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要求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同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在条文中创设了特有的风险控制制度,完善了一般风险控制制度,健全了市场风险识别、风险预防和处置体系,限制过度投机行为,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风险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新《期货和衍生品法》对现行法规制度的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市场主要依靠国务院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调整;衍生品市场则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调整。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现行法规的层级和效力不高,监管标准不统一,交易规则碎片化,缺少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不完备,不能适应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需要。新颁布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制度相比,在以下方面有了重大完善:

1.调整对象更全面

《期货和衍生品法》并非现行法规制度的简单升级,其调整对象从现行法规制度以期货交易管理为主,扩大到整个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在交易环节方面全链条覆盖,总结提炼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一般规定,概括规定了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的基本制度。在机构方面全方位覆盖,从交易者、经营机构到交易场所,再到结算机构、服务机构,还涉及保证金存管机构、监测监控机构,再到自治自律机构、监管机构、跨境监管协作,将市场全部法律关系,纳入到法律调整对象范畴中来。

2.覆盖范围更精准

针对期货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及其结算与交割等期货市场基本制度,确立交易者保护体系,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运行,明确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等。针对衍生品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对衍生品交易、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等进行了定义,对衍生品的交易原则、交易方式、履约保障、交易禁止行为等提出了基本要求,确立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

3.适用地域更广泛

《期货和衍生品法》弥补了现行法规制度的不足,适用范围从境内扩大到境外,统筹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进行前瞻性制度安排,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特别设置“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一章,对期货和衍生品跨境交易进行规定,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互联互通保驾护航。

4.框架结构更合理

现行期货和衍生品规则多按照先机构后行为顺序来规定,《期货和衍生品法》则采取了先行为后机构、先经营机构后交易场所的顺序,适应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从行业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变为行为合规监管的趋势。在章节设置上,增加“期货交易者”“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四章,完善了有关规定。

5.法律用语更准确

与现行法规制度相比,《期货和衍生品法》适应了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将“期货投资者”改为“期货交易者”,将“期货公司”改为“期货经营机构”,将“期货交易所”改为“期货交易场所”;概念定义从集中单列,改为在正文中混合出现,增加了衍生品交易、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等概念定义。

四、《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主要内容

《期货和衍生品法》共13章155条,重点围绕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制度、期货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制度、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立法宗旨、原则和监管体制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章明确了立法宗旨、调整适用范围;明确了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定义;规定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创新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

2.系统构建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

该法第二章确立了期货品种和期权品种上市注册制度,明确期货交易实行集中交易、保证金交易、持仓限额等制度,并规范程序化交易,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结合衍生品交易的特殊性,对单一协议、履约担保、交易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基本制度作出规定,赋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监督管理衍生品市场的职责,并授权国务院依照该法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3.确立期货结算和交割制度

该法第三章规定了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等制度,明确违约处置程序,确立保证金及相关财产破产保护的原则,制定了期货的交割规则。

4.夯实期货交易者权益保护制度

该法第四章规定交易者适当性原则,将交易者分为专业交易者与普通交易者;构建多元化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调解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设立交易者保障基金。

5.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运行

该法第五章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范,强化期货经营机构的公司治理。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主要职责,明确期货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第八章规定对期货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细化其基本行为规范。第九章规定了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管理方式,明确期货业协会的职责。

6.优化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该法第十章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履职方式和监管措施。第十一章对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作出原则性创新规定,首次确立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第十二章对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各类违法行为加重法律责任,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本文参考:

①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篇)——左青云;

②  一文读懂《期货和衍生品法》——国泰君安;

③  三十年磨一剑: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前世今生”——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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